患者与家属的权利
一、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国籍、宗教、社会地位、智力状况等而受歧视。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三、知情同意权。医师应当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
四、隐私权。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等均属于患者的隐私,依法受保护。
五、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六、拒绝治疗权。有权表达减轻疼痛、拒绝或终止治疗计划或在治疗开始后终止治疗。
七、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对医院有任何抱怨或建议,有权向医院提出申诉并得到回应。
八、有因医疗过失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
患者与家属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主动、正确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既往史、过敏史和传染病史等。
二、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
三、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流程,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不要求医生提供不实的资料或诊断证明。
四、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五、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六、爱护医院财物的义务。
七、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八、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的义务。
九、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