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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与家属的权利与义务

2011年07月20日 三门人民医院 169559次

患者与家属的权利

一、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国籍、宗教、社会地位、智力状况等而受歧视。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三、知情同意权。医师应当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

四、隐私权。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等均属于患者的隐私,依法受保护。

五、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六、拒绝治疗权。有权表达减轻疼痛、拒绝或终止治疗计划或在治疗开始后终止治疗。

七、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对医院有任何抱怨或建议,有权向医院提出申诉并得到回应。

八、有因医疗过失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

 

患者与家属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主动、正确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既往史、过敏史和传染病史等。

二、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

三、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流程,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不要求医生提供不实的资料或诊断证明。

四、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五、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六、爱护医院财物的义务。

七、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八、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的义务。

九、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