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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1年07月12日 三门人民医院 115787次
  欢迎您来到三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就诊,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一个整洁、安静、安全、舒适的环境,请您和您的亲友们一起与我们合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您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来本院就诊的病人,无论其国籍、性别、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民族、宗教、婚姻状况和付费方式,都享有以下权利:
  1. 您可以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2. 您有权知晓为您提供医疗服务人员的身份。
  3. 在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情况下,我们将尊重您的宗教信仰。
  4. 您可以得到合适的疼痛评价和处理的权利。
  5. 临终病人有得到尊重和富有同情心的服务和临终关怀的权利。
  6. 您可以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若您需要接受手术、侵入性检查或麻醉时,我们会请您或您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7. 您可以了解各项诊断及治疗可能所需的费用、付费方式及其它相关说明:若您需要接受本市、区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时,我们会事先向您说明,得到您的认可签字后,医务人员方可实施。
  8. 根据实际情况,您可以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等选择。
  9.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医学上尚不可能实现的治疗或服务。
  10. 您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的临床科研项目。
  11. 您可以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会满足您的合理隐私需求,在治疗过程中您有权决定哪些治疗信息可提供给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
  12. 您的治疗信息我们将尽力保密,相关人员调阅病历时,应遵守《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13. 按有关法规要求,您或您的授权委托人有权复印客观病历记录。
  14. 您有权在安全的场所接受治疗,受到礼貌对待,并有权接受保护。
  15. 您有权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方面的信息。
  16. 您可以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相关的规定。
  17. 您有投诉的权利,可向本院投诉中心反映。
  二、您承担的义务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您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您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您需要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病人的权利。
  2. 您应当配合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您应当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白,应向医生询问。
  4. 您必须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 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您应当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6. 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请您务必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 您应当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8. 您应当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