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费提成办法;
②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③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④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⑤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⑦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⑧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